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亞太再生健康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再生醫療促進全民健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 促進再生醫養健康之產業發展
- 促進再生醫養健康之服務品質
- 其他促進再生醫養健康之相關業務或活動
-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公益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具備本條第一款個人會員或第二款團體會員資格並繳交永久會費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含常務理事 3 人,其中 1 人為理事長)、得候補理事3 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監事 3 人(其中 1 人為常務監事)、得候補監事 1 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 1 會員以代理 1 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拾萬元。
四、事業費。
五、捐款(會員、民眾及企業)。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